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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硕法理学精选指导试题解析七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22

  判断题

  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

  【考点分析】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2.法律和道德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与道德强制力。

  【考点分析】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和由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2)表现形式。法一般以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道德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3)调整范围。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4)内容结构。法律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道德的内容一般比较概括和原则。(5)实施方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实施。

  一切社会规范都由强制性,都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压力,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本质和法的决定因素。

  【考点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法律不仅是惟一的、而且是具有阶级性的。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进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在本质上具有物质根源(物质渊源)性和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考点分析】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差异这一分类标准,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社会规范的角度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看,法具有社会作用。两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规范作用的手段实现社会作用的目的。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法的社会作用则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其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并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立法程序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法律的制定程序即是立法程序,是内涵相同的概念的不同的表达方式。

  6.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要素的构成。

  【考点分析】法的要素就是构成法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原则、概念和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确切含义的界定性规定。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7.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后果的内涵和分类。

  【考点分析】法律后果是指法律主体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中的规定所引发的后果。

  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8.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等因素相联系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法律机构相对对立性之间的关系。

  [解析]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依靠习俗或习惯得到解决,社会上的“执法者”主要凭借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而不必经过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法律,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那么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人们在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时感到茫然和无知,他们对职业外事务与纠纷的处理就越来越仰仗于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

  9.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的被动性特征。

  【考点分析】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它只有受到请求,才能采取行动。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司法权是被拘束性权力。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权力范围由法律界定,司法程序的运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司法权应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定监督制约;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司法的最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终极的力量,是国家最后的权力。

  10.在我国,法的渊源特指法的内容的城市网。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渊源的概念。

  【考点分析】在中外法学中,法律渊源是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指法官等职业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成文法国家或判例法国家的权威机构的法律规范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的依据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即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先例等。而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明文阐述或体现的资料和措施,如正义、原则、平等、道德信念、社会倾向等等。法的正式渊源具有法的正式约束力,法的非正式渊源没有法的正式约束力只有影响力。在一般陈述中,法的渊源可以概括解释为法律的城市网、源流。在我国,法的渊源一般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各类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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