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咨询工程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试题库 | 工程咨询概论 |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 | 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 | 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 | 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咨询工程师 >> 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
站内搜索:

2015年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知识点:开标、评标与定标2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25

  开标、评标与定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三)定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为了有效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咨询工程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